《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以此为法律依据,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事实依据,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
公司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双方诉至法院
孟某某,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与甲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0月31日,甲公司以孟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
双方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法院:员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判决:孟某某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甲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理由如下:
孟某某虽已满退休年龄,但却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本案孟某某虽已年满退休年龄,但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并未届满的情况下,甲公司以孟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孟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孟某某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一审判决,甲公司不服,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仍可作为劳动关系主体故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判决:法律规定并未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甲公司以劳动者孟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违法。
理由如下:
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看,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退休只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法律规定并未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其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该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作为用工关系性质的区分,充分考虑到对未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因此,孟某某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甲公司在孟某某的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据此判决甲公司应支付孟某某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二审判决,甲公司不服,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高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撤销原判决,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高院裁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情形终止情形之一,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错误,裁定撤销,依法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
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同时,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情形终止情形之一,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孟某某于2014年7月7日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16日年满50周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甲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因此终止,并无不妥。原审以孟某某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认定孟某某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甲公司在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甲公司的再审申请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故裁定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
原二审法院:终止劳动合同不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撤销原二审判决
原二审法院再审判决:依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不能认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这一规定,不能认定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孟某某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一、二审判决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